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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9-12-19点击数: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水电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水电管理工作,合理利用水电资源,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共及办公场地用水用电

第一条 公共场所指道路、楼道、走廊、厅堂等区域,安装的供水、电器设备和照明用电,采取自控、专人负责或区域内保洁员分管的管理办法,对运行故障及时报修,杜绝“长明灯”、“长流水”。保洁员需定期清洗感应水龙头,保持感应区域无污垢,避免自动出水。

第二条 办公场所的照明及电器设备,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制度。要做到人走灯灭,电器设备在无人使用或监守的情况下要关闭电源,下班或雷雨天气时拔下电脑插头等。

第三条 禁止在5~28℃内擅自开空调,空调设定温度夏季不得低于26℃,冬季不得高于20℃;定期对空调进行清洗和保养,检测空调的工作效能,避免无效空转耗能。

第四条 禁止任何办公或工作场所使用取暖器、热得快等.

第五条 教职工用水用电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有关安全用水用电制度,爱护学校水电设备,做到“不乱接”、“不乱装”、“不乱拆”。

第六条 下课时教师有义务督促学生关闭教室、实验室的日光灯、电风扇、空调。

第七条 晚自习学生人数较少时,由物业管理人员减少开灯支数。严禁学生私自使用微机、投影仪等教学专用仪器。

第三章 学生公寓用水用电

第八条 学生公寓内只能使用学院统一购置的电热水器取水及学生自购电脑、台灯,严禁使用违章电器或劣质电气产品。

学生公寓内的学生用电以寝室为核算单位

第十条 公寓值班室除学院规定的免费水、电量外,超出部分由所属部门或个人承担。

第十 计量表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均有水电管理人员办理。水电表损坏或读数不清,必须及时报告,否则按每月平均数的两倍收取。

第十 公寓电工必须持有特种电工作业证,并经管理科授权后才能操作配电开关。

第十 公寓洗衣房必须装表计量,按学院水电收费制度收费。

第十 居住在公寓内的临时工除照明用电外,严禁使用其他任何电器。

第十七条 公寓管理人员在学生上课或放假时,必须关闭公共照明灯,但应急照明电源不能切断;平时要加强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和长流水等浪费现象时必须立即处理并报修。

第四章 施工和商业用水用电

第十七条 全院水电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学院新建基建项目应同时考虑相应的水电增容及配套设施建设,新增水电设施应采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安全节能产品,严禁使用淘汰、伪劣产品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耗产品。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须事先报水电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施工用水电费收取比例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前缴纳保证金后才能接水接电。

第十八条 院内改造项目在保证负荷分配平衡,确保系统稳定的前提下,凡需更改水电线路、设施的,须事先将设计图交水电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院内部门添置大功率耗水耗电设施、设备,须事先到水电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公共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场地、设备出租及在院内从事经营的新增用户的用水用电,必须到水电部门申报并签订相关协议,装表计量后方可使用学院水电资源。

第二十一条 商业用户必须按照学院批准的经营范围使用符合规定的电器设备,严禁使用违章电器和在店面内私拉乱接电线。

第二十二条 施工队或经营业主如因水、电计量失准而影响使用,需启封、更换、校验、拆除水电表,应申报水电管理科,私自操作按偷盗行为论处。水电表损坏或读数不清,必须及时报告,否则按每月平均数的两倍收取水电费。

第五章 用水用电奖惩制度

第二十三条 水电资源是我院全体师生员工共同的宝贵财富,是我们工作和生活的必需条件,节约能源光荣,浪费与盗窃行为可耻。人人均有义务节约水电,水电部门将定期网上公布学院各大楼水电用量,也积极采取科技手段节电:安装智能节电、节水器,空调定时开关等。对于纠正或举报浪费、违章使用、窃用水电的行为,学院将予以表彰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水电管理部门必须每天安排人员对全院节水节电进行巡查,发现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学院除按最大用量计算追回水电费(含滞纳金)外,中止其违章行为、限期责令其恢复原状,直至停止供水供电。并根据情节轻重罚款50~2000元。

1.开无人空调、无人电扇、长明灯、长流水者;

2.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私改乱接学院水电设施危及系统安全者;

3.野蛮施工,造成学院水电设施损坏,影响系统正常运行者;

4.违反学院水电管理有关规定用水用电,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5.使用违章用水用电器具,造成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者;

6.采取各种手段窃水、窃电者;

7.浪费水电,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8.不按学院规定办理用水用电手续或不按时交纳水电费者。

第二十五条 因使用违章电器或劣质电气产品,操作不当造成个人或集体财物损失的,责任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导致个人、集体财物重大损失、危及人身安全的,学院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水电费收取

第二十六条 除教学、办公、学生核定免费额度及经核定批准绿化养护外,使用学院水电必须按规定每月缴纳水电费。具体收费标准为:

水:2.57 /吨                  电:0.58/度

注:随着自来水、供电公司水电费涨价我院收费标准同比例上浮。

第二十七条 各水电用户在接到缴费通知单后一周内到学院财务处或水电管理部门缴纳水电费,逾期不缴者每日按应缴水电费增收2‰的滞纳金。若两次催费通知后仍不缴清水电费,给予停水停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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