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人事处核准确认基本信息后,申请入住教师提交单身公寓入驻登记表到后勤保障处。
3、后勤保障处根据申请入住者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办理入住手续,并把结果予以公示。
第三条 分配标准
1、满人带间(特殊人才除外)。
2、家具配置:单人床一张,办公桌一张,木质椅一把、方凳两个。
第四条 收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则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价房[2001〕80号)及《芜湖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计算办法》(房
租字[1992]03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以下收费标准:
1、住宿费(房租)用按每年12个月收取。
2、入往未满三年的教职工,按现行标准收取房租。
3、入住时间达三年以上的教职工,从第四年开始,按芜湖市2006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每月每平米6元)收取房租。
4、除房租外,往宿教职工每月需交纳5元卫生费、5元家具损耗费。
5、以上费用每月从入者工资中直接扣除。
第五条 管理办法
1、居往在单身公寓楼的教职工,应爱护公寓内及公共区域约基本设施,严禁私自改造、挪用、丢弃等行为,人为造成资产损坏或遗失的要照价后偿。
2、单身公寓楼内公共卫生由学院安排专人打扫,公寓内卫生由入住者负责。
3、单身公寓楼主要用于解决单身教职工住房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占、转租、转让或私自改变用途,否则,一经查出,在院内通报批评,同时收回住房,因此产生相关法律纠纷责住由租房教师本人承担。
4、入驻单身公寓楼的治安、消防、综合治理等事宜按学院保卫处有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 退宿要求
1、符合退宿条件的教职工须到后勤保障处办理退房手续,由后勤保障处出据退房证明。
2、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由后勤保障处出据退房通知单,在接到退房通知单两周内,必须退房:
(1)已婚,且夫妻双方均在本市的;
(2)已在市内购房,并实际取得房屋12个月(装修期)以上的;
(3)多次违规用水用电或损坏单身教工公寓内公共设施的;
(4)私自转租、出借所住房屋的。
3、凡属应退宿教职工,在接到后勤保障处退房通知单一周后,仍未办理退房手续的,后勤保障处将上报学院,并采取相关措施(停水、停电等)。
第七条 本规定由后勤保障处、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2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