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学院房地产的合法权益,在确保学院房产为教学、科研服务的基础上,合理配置使用学院房产,充分发挥学院房地产的效益,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校区内的房屋、附属设施。附属设施是指校区内的道路、泵房、上下水电管线、网络线、电话线、路灯、绿化、体育场地等。
第三条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后勤保障处是对学院房屋和附属设施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上级部门关于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法规;
(二)制定学院房屋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学院公有房屋的产权和土地的管理;
(四)负责公有房屋资料管理、验收、入帐和编制统计报表;
(五)负责学院公有房屋和附属设施的修缮,包括计划报批、工程安排等;
(六)负责院区内房产的租赁、签约等工作。
第四条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院内房屋和附属设施归后勤保障处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调配、擅自转借或变相出租。
第二章教学、实验实训、行政用房管理
第五条 为合理安排和充分利用现有的房屋资源,根据安机电政[2007]62号文件关于《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各功能场所管理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对学院内各房屋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教学楼多媒体教室及普通教室、实验楼公共教室由教务处实施具体安排;
(二)实训楼、实验楼各专用实验室由实验实训中心实施具体安排;
(三)图书馆由图书馆实施具体安排;
(四)各教室的日常保洁保安工作,由后勤保障处委托物业管理部门进行安排。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和部门的行政用房,由后勤保障处按照学院部署,科学、合理地进行分配或调整。
第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而要增加行政办公用房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后勤保障处方可给予调剂解决。
第三章 宿舍管理
第八条 学生宿舍管理
(一)学生宿舍管理由后勤保障处负责实施具体安排;
(二)学院严格按《安徽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经物价部门核准的住宿收费标准,及时收取学生的住宿费;
(三) 后勤保障处会同学生处、保卫处督促物业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工作。
第九条 教职工宿舍管理
(一)需入住学院宿舍的教职工,经本人申请,由人事处书面通知后勤保障处安排住宿;
(二)入住学院宿舍的教职工,按学院的有关规定,每月需交纳房租,由学院财务处负责收取。水、电费用由本人承担,按实支付。
第四章“三产"用房管理
第十条 学院认可的“三产”企业(个人),用房按如下条款办理:
(一) “三产”企业(个人),如需使用学院公有房屋,须到后勤保障处登记,并按租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后勤保障处签定房屋租赁协议。后勤保障处按房屋租赁协议中的租金标准收取租赁费;
(二)“三产”企业(个人)租用学院公有房屋后,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擅自将所租房屋转借给他人,一经发现一律由后勤保障处收回。
第五章体育场馆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体育场馆、室外运动场地,由体育教学部统一管理。为保证学生体育教学、训练的需要,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将体育场馆、室外运动场地外借给他人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学院委托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条例同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