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须进行变更,应先作设计变更。
二、下列情况可以提出设计变更:
1、设计单位出于对施工图的自我完善和补充;
2、基建处因项目功能改变、材料市场价格变化、工期调整等;
3、施工单位因地质情况与地勘报告不符、现场地形限制,施工技术原因等;
4、工程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因设计合理性或施工过程中的其它因素影响。
三、设计变更应遵循下列原则;
1、应有利于结构优化和使用功能的改善,方便施工,造价合理,并保证施工质量、工期和安全。
2、应与工程进度同步,一般不得事后补图,如遇特殊情况可在得到基建处的批准后先行施工,但须在十五日内补办设计变更手续,否则该设计变更视为无效;
3、同一分项工程的设计变更须按一个变更申请批准,不得分割项目增加变更次数;
4、未经基建处确认的设计变更,不能作为施工单位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5、严禁迎合施工单位的利益进行设计变更。
6、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造价增加,增加的造价应根据变更原因由相应责任单位承担。
四、所有的设计变更均应事先填写设计变更申请报告,经基建处批准后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据此作出设计变更图纸或通知,再经基建处确认后下发给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五、设计变更申请报告一式六份,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各存一份,施工单位、基建处各存两份,其内容应包括:
1、设计变更申请人;
2、设计变更原因;
3、设计变更方案可能导致工程造价变化的预算(增加或减少),包括返工的经济损失和对工期的影响(延后或提前);
4、工程监理单位和基建处的批复意见。
六、设计变更实行逐级上报审批制度。设计变更申请提出后,分别由工程监理单位、甲方代表、基建处长、学院主管领导按照审批权限逐级签署意见。
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投资增加不超过0.5万元的,报基建处批准;工程投资增加在0.5~5万元的,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工程投资增加超过5万(含)元的,报院领导批准。